為進一步增強全民網絡安全意識,有效凈化網絡環境,依法打擊整治網絡謠言,鼓樓公安提醒您:
01|什么是網絡謠言
網絡謠言是指通過網絡介質(例如微博、國外網站、網絡論壇、社交網站、聊天軟件等)傳播的沒有事實根據的傳聞。網絡謠言主要涉及內容有突發事件、公共衛生領域、食品藥品安全領域、政治人物 、顛覆傳統、離經叛道等。
02|網絡謠言的危害
謠言傳播具有突發性且流傳速度極快,因此對正常的社會秩序易造成不良影響。網絡謠言的編造和傳播,不僅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等法律法規,也違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損害了國家的主權、安全、榮譽和利益,妨礙了社會的和諧、穩定、發展,因此,依法打擊網絡謠言必須重拳出擊!
03|網絡謠言案例
南京孫某、蘇州李某等人編造傳播“義務教育改革縮短學制”網絡謠言案。今年1月4日,南京孫某、蘇州李某等人為達博取關注和提高樓盤銷量等目的,編造傳播“義務教育改革縮短學制”“高中納入義務教育,南京在玄武區試點”等謠言信息,造成不良社會影響,擾亂公共秩序。孫某、李某等7人已被公安機關分別予以行政處罰。
04|相關法律法規
我國法律關于網絡謠言的責任,根據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、行政違法責任和刑事責任。下面,帶你快速了解我國法律關于處理網絡謠言的相關規定,幫助你在紛繁復雜的網絡世界保持清醒的頭腦,遠離網絡謠言虛幻和誘惑的陷阱。民事責任【法律依據】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、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。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、聲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會評價。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、輿論監督等行為,影響他人名譽的,不承擔民事責任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(一)捏造、歪曲事實;(二)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;(三)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。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、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法律另有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。行政違法責任【法律依據】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第(一)項:散布謠言,謊報險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刑事責任【法律依據】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、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。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,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網絡不是法外之地
編造、故意傳播網絡謠言
輕則承擔侵權責任
重則罰款拘留
甚至涉嫌犯罪
網絡服務提供者
應當履行法律、行政法規
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
共同構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網絡空間